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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俊东律师 张俊东律师,系中共党员,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平时注重扎实认真的学习,积累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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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俊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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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120141059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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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是什么?

当事人应该承担那些具体的后合同义务,要依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来确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后合同义务:

1﹑告知或通知义务,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负有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法。商告知或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对方知晓自己的请求或者促使对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法。商如债务人根据制度以提存方式消灭合同关系后,应及时将有关提存事项通知债权人。

2﹑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关系终止后,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负有保守在合同订立,履行中所知悉的对方秘密的义务法。商在合同交易中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商如在雇佣合同关系终止后,受雇人对其知悉的雇主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协作或协助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协助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法。商我国《合同法》第412条也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法。商”委托人在这里承担的就是合同终止之后的协助义务。

4﹑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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